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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永續經濟活動分類規則》
「永續經濟活動分類規則」係起源於歐盟委員會於2018年3月發布之「歐盟關於金融永續發展行動計畫」。直到2020年6月,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終於共同公布「永續經濟活動分類規則」,該法規的目的為:為歐盟建立一個統一通用的法律框架,以分類經濟活動是否具有環境永續性。該法規規定所有金融商品都必須根據該分類規則進行分類。對於宣佈具有環境永續性之商品,皆必須揭露如何適用分類規則以及符合該分類規則;而針對不符合環境永續性之其他商品(包括那些具有ESG目標但不具備環境永續性的商品)將必須提出聲明該金融商品未符合歐盟的永續經濟活動分類規則。   2020年中發佈的永續分類標準(Taxono
歐洲綠色政綱 (European Green Deal)
歐盟執委會新科主席馮德萊恩(Ursula von der Leyen)在聯合國氣候大會COP25召開之際,公布了《歐洲綠色政綱》(European Green Deal,以下簡稱《政綱》),內容包含制定未來三年要推出50項政策的行動路線圖,旨在促進歐盟經濟的永續發展,將氣候及環境挑戰轉化為所有政策領域的機會,實現整體轉型期間的正義與包容性。   地球正處於氣候及環境的緊急狀態,《政綱》試圖利用翻轉經濟模式來改善人民的健康與福祉。該文件闡述了如何減緩、復育自然環境、保護野生動物、創造新的經濟機會,並提高公民的生活品質的做法。《政綱》指出,所有國家與行業都會成為轉型的一部分,
新循環經濟行動方案(New Circular Economy Action Plan)
歐盟提出新循環經濟行動方案 發布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根據歐盟執委會2020年3月11日公布新聞稿,執委會提出新循環經濟行動方案(New Circular Economy Action Plan),作為歐盟綠色新政重要支柱之一,該方案重點措施如下:(一)執委會將提出永續產品政策法案,確保於歐盟市場內產品設計朝向壽命更為持久,更容易再利用、修理、回收及使用更多再生原料。 單次使用將受限制,提早淘汰須予規範及並將被禁止銷毀未售出但仍得使用產之品。(二)消費者將可得到更多相關產品修理及使用期間資訊,俾可供符合環境永續選擇之判斷。(三)歐盟將聚焦在目前消耗最多資源,特別循環可能性較
邁向具資源效率之歐洲路徑圖(Roadmap to a Resource Efficient Europe)
2011 年 9 月 20 日歐盟執委會通過「邁向具資源效率之歐洲路徑圖」(Roadmap to a Resource Efficient Europe),以於 2050 年前將歐洲經濟轉化為永續性成長之經濟。該路徑圖延續與補充其他旗艦倡議,如:2011 年春季通過之邁向低碳經濟路徑圖、2050 年運輸白皮書、及近期將通過之能源路徑圖(Energy Roadmap 2050),並延續歐盟 2005 年永續性使用自然資源策略及歐盟永續發展策略。 為轉變歐洲之生產與消費,該路徑圖提出相關措施,鼓勵投資於綠色創新,更重視生態設計、生態標示、及公部門之綠色採購。並鼓勵政府應對污染與資源增加課
永續消費與生產及永續產業政策(Sustainable Consumption and Production, SCP/Sustainable Industrial Policy, SIP)
歐盟基於永續消費與生產及永續產業政策(Sustainable Consumption and Production, SCP/Sustainable Industrial Policy, SIP),於2008年起積極倡導綠色公共採購(Green Public Procurement, GPP),旨為滿足政府採購需要的同時,可兼顧員工健康、社會福利與環境保護。另一方面,歐盟期望透過推動政府部門的綠色採購,促進產品或服務的綠色創新,並擴大市場對這類產品或服務的需求與使用。   歐盟給予會員國執行綠色公共採購的彈性,由會員國自行訂定國家行動計畫(National Action Plan
新電池指令 (Battery Directive)
歐盟新《電池指令》(2006/66/EC) 於2008年9月26日在全體會員國實施。新指令將取代以 往的電池指令,並對生產商(包括進口商)實施更嚴格的規定。   所有類別的電池皆受為此指令管制對象,並自2008年9月26日起禁止銷售下列電池:   ‧含汞量超過0.0005% (w/w)的電池及蓄電池,不論是否裝置於電器內(鈕扣型電池除 外,其含汞量不得超過重量的2%);   ‧含鎘量超過0.002%(w/w) 的攜帶型電池及蓄電池,包括置於電器內的電池及蓄電池 (用於緊急及警報系統的電池及蓄電池除外,包括緊急照明、醫療設備或無線電動工具)。
包裝材指令 (PPW)
歐盟包裝及廢包廢棄物指令(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PPW)   歐盟包裝及廢包廢棄物指令(PPW)本於1994年12月公佈,提供歐盟包裝及包裝廢棄物的管理規定,PPW指令共有25條及3項附錄,其條文架構包括有目標、範圍、定義、防護、回收再利用及再生、回返、收集及回收再利用系統、包裝使用者之資訊、管理計畫、經濟工具、通知、進入市場之自由、科學與技術進展之調適、特定措施、委員會程序、國家法律實施等等,並於2004年2月修定了其中的9條及附錄1,綜合重點摘述如下:   1.     由於減少包裝
歐盟玩具指令 (Toy Directive)
 歐盟玩具指令 New Toy Safety Directive 2009/48/EC 由於消費者對玩具安全的日益關注,歐盟於2009年6月發佈了新的玩具指令2009/48/EC,旨在解決新的安全問題,並加強執法,新指令與舊指令相比,在適用範圍與玩具定義、經營者的責任、合格評定程序、CE標誌和警告標識、安全要求等方面進行了較大修改及擴充,指令中的條款由原來的16條增至57條。新的玩具指令於2011年7月開始生效,而當時的指令88/378/EEC將作廢。 以在玩具安全要求方面為例,新指令在機械物理性能、電性能要求、化學性能要求、衛生要求等方面增加了大量新規定。例如對玩
耗能相關產品生態化設計要求 (ErP)
ErP- Energy-related Products Directive 2009/125/EC 耗能相關產品生態化設計要求 內容摘要: ◎ 因歐盟預測未來20~30年間,用電產品將快速增加且為因應氣候變遷方案(European Climate Change Programme ECCP)提出減少溫室氣體(Greenhouse Gas)排放,以提出節省能源消耗之指令。 ◎ 為提升能源效率及保護環
新化學品法規 (REACH)
由於國際間危害物質指令/規範不斷的演進及擴大,為整合統一管理所有的化學品,歐盟建立一套新化學品註冊、評估及授權機制(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nd Authorization of Chemicals),簡稱REACH法令,其目的在整合現有40多條相關化學品的指令與法例,將有3萬多種產量大於1噸之化學物品受到納管,並1981年為界,將現有化學物質分成既有物質和新物質。1981年前投放市場的物質通稱為既有物質,約有100,106種;在其後投放市場的則通稱為新物質,約有4,300種。這些新物質已按現有法規要求進行了相當嚴格的測試,但對既有物質則沒有這樣的規定。因此,普遍
廢車輛指令 (ELV)
一、管制精神/要項 ELV指令(2000/53/EC)廢車輛指令(End-of-life Vehicle)主要規範汽車製造之4項危害物質管理(Pb, Cd, Hg, Cr6+)及廢棄車輛回收率要求。 二、簡介 自 1990 年起,歐洲的車廠已開始強調在汽車中使用可回收的材質與零組件的再利用,但是直到 1996 年,歐盟才開始討論廢車輛指令的建立,指令中主要是包括設計與製造、回收系統、廢車處理的要求 等。最後,歐盟在 2000 年 9 月 18 日 通過廢車輛指令,並於同年 10 月 21 日公告,正式成為 EU 2000/53/EC 的指令 ,各會員國必須於2002年4月21日以前制
PFOS指令
       全氟辛烷磺酸鹽PFOS (perfluorooctane sulphonate),是紡織品及皮革製品防污處理劑的主要活性成分,廣泛應用於紡織品、地毯、鞋材等製造領域。此外任何需要印染的紡織品,以及具備抗紫外線、抗菌等機能性紡織品,其後整理所使用的助劑也含有PFOS。       歐盟於2006 年12 月27 日公布PFOS(2006/122/EC)指令並同時生效,要求各成員國應於2007年12月27日前將指令內容轉換為其國內法,並於2008年6月27日開始實施限制措
電器及電子設備使用某些有危害物質限制指令 (RoHS)
RoHS指令(2002/95/EC)危害物質限用指令(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Hazardous Substance),要求於歐盟市場流通之電機電子產品中限用6大化學物質(Pb, Cd, Hg, Cr6+, PBB, PBDE)。 一、簡述 2006年7月1日起生效(醫療設備及安全監控設備除外)。 管制限值1,000ppm(Cd:100ppm) RoHS指令不得與既存指令相衝突如:廢棄車輛指令(ELV)、鎘指令(91/338/EEC)、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指令(94/62/EC)等。 二、RoHS指令修正案說明 歐盟委員會依據
廢電機電子設備指令 (WEEE)
WEEE指令(2002/96/EC)廢電機電子設備指令(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要求於歐盟市場流通之10大類電機電子產品製造/供應商負起電子廢棄產品回收及再利用責任。 一、簡述 會員國應於2005年8月13日前建立電子廢棄產品回收體系,輸歐產品應完成品牌註冊並標記回收標誌。 會員國應於2006年12月31日前達成回收率目標(50~75%)及回收量目標(每人每年4公斤)。 二、WEEE指令修正案說明 歐盟委員會於2008年12月3日提出WEEE指令修正案建議,茲針對內容進行說明。WEEE指令修正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