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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指令(2002/95/EC)危害物質限用指令(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Hazardous Substance),要求於歐盟市場流通之電機電子產品中限用6大化學物質(Pb, Cd, Hg, Cr6+, PBB, PBDE)。
一、簡述
二、RoHS指令修正案說明
歐盟委員會依據2002/95/EC指令第六條進行重新審查,並於2008年12月3日提出RoHS指令修正案建議(RoHS 2.0),茲針對內容進行說明。
歐盟RoHS指令修正的目的除了使指令的管制範圍更明確、執行層面上更簡化外,並加強與歐盟其他相關法規的互補性與連貫性(如REACH、EuP指令等),以降低行政上的負擔,使該指令具有成本效益。
1.目前公告修正主要的面向:
RoHS指令修正的各項重點如下。
2.管制產品範圍
管制產品範圍由原本大型家用電器、小型家用電器、資訊及電信通訊設備、消費性設備、照明設備、電機及電子工具(大型固定工業工具除外)、玩具、休閒及運動設備、自動販賣機等8大類產品,擴增醫療器材、監控儀器為10大類電機電子設備(如Brussels,COM(2008)809/4之Annex I)。另外,亦描述各大類別的產品(詳見Brussels,COM(2008)809/4之Annex II)。
對於新增加醫療設備及監控儀器管制產品部份,將以階段式期程進行管制,如下所示:
3.名詞定義
此指令將修正內容清楚定義名詞以提高指令的執行率,因此,針對製造商(manufacturer)、經銷商(distributor)、進口商(importer)、市場上的有效性(making available)、投入市場(placing on the market)、調和標準(harmonized standard)、授權代表(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CE標誌(CE marking)、符合性評估(conformity assessment)、市場監督(market surveillance)、均勻材質(homogeneous material)、醫療設備(medical device)、體外診斷醫療器材設備(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主動植入式醫療器材設備(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工業監控和控制儀器(industrial monitoring and control instruments)等15項名詞定義(詳見Brussels,COM(2008)809/4之Acrticle 3)。另外,亦特別說明經營者(economic operators)的定義同銷售者(Marketing of products)。
4.禁用物質方面
禁用物質方面(參考附錄IV),原指令管制六項物質分別為Pb、Hg、Cd、Cr6+、PBB、PBDE及限值設定,如表1所示。但是,修正案提出有四項物質(HBCDD、DEHP、BBP、DBP)已被確定有潛在環境風險,因此被列為優先評估項目,未來不排除會被列為管制之禁用物質(參考附錄III)。
表1 管制物質及濃度限值
物質名稱 | 濃度限值(PPM) |
Cd | 100 |
Pd | 1,000 |
Hg | 1,000 |
Cr6+ | 1,000 |
PBB | 1,000 |
PBDE | 1,000 |
註:濃度限值是指針對『單一均質材料』
RoHS指令就管制六項物質有提出豁免項目(附錄V,計32條)外,另外在第八、九類管制範圍,針對現行技術無法取代的部分,亦列出之豁免項目(附錄VI,計20條)。
對於未來可能新增四項管制物質之評估方法將與REACH法規一致,以確保法規的連貫性和一致性。
5.豁免機制
在REACH法規中為鼓勵研發替代產品的技術,以4年為最大豁免期限,因此,RoHS指令原為每4年審查一次豁免項目,更以4年為最大豁免期限,但是經營者可以提出延長豁免期限的要求。
此外,委員會的任務是制定詳細的豁免準則以建立法律的確定性,未來在建立豁免準則上,將會納入替代品的可用性、社會經濟面的影響等面向。
6.建立符合性評估和市場監督機制
以統一評估準則/方法來降低會員國和製造商的行政成本,並透過市場監督方式,來提高經濟成本及環境上的利益。因此除了在Articles 7 ~12分別說明製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經銷商的義務和責任以及經營者的認定外,亦建立產品符合性評估以及市場監督的機制(如Articles 13 ~17)。
符合性評估為所扮演角色的責任和義務,如製造商之責任和義務(1)為應確保設計和生產產品符合Articles 4規定的要求;(2)根據768/2008/EC Annex II制定技術文件和進行內部生產控制程序,制定一項符合符合性宣告,如表2(附錄VII);(3)應保存投入市場的電子電器設備10年的技術文件和CE標誌;(4)產品應標示其名稱,註冊商標或註冊商標和地址等)。
1 .編號(單一的識別的電機電子設備) |
2. 名稱和地址,生產廠家或其授權代表 |
3. 此為符合性宣道之發行(印製)的唯一責任製造商(或安裝者) |
4 .宣言的目的(確定電機電子設備的可追溯性。如果適用時,可提供照片) |
5. 上述宣告的目的為符合指令,關於限制電機電子設備使用某些有害物質 |
6.如果適用時,參照有關調合標準,且統一使用或引用的規格或參考有關數量宣告符合與申報 |
7.如果適用時,檢測(驗)機構...(名稱,數量)...完成... (說明干預)...並發出證書 |
8 .附加資訊: 簽署並代表: (日期和地點): (名稱,功能)(簽字) |
另外,市場監督的機制將依據法規765/2008/EC(Article 15~29),會員國應對產品進行市場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