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rms and Standards 國際法規政策與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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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峇里島路線圖》
2007年12月在印度尼西亞峇里島召開的200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上,與會各國接受了峇里島路線圖(英語:Bali Road Map)作為此後兩年中達致2009年丹麥完成具有約束力的協議的行程。該大會包括若干團體的會議,包括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三屆會議(COP 13)以及京都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第三屆會議(MOP 3或稱CMP 3)。   峇里島路線圖包括峇里行動計劃(英語:Bali Action Plan (BAP))被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三屆會議的第1/CP.13號決定採納。它也包括特設工作組關於根據京都議定書的附件一締約方的進一步承諾(英語:
《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
《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英語: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縮寫作UNFCCC或FCCC),於1992年5月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通過的一個國際公約,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有世界各國政府首腦參加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期間開放簽署。1994年3月21日,該公約生效。 該公約第二條規定,「本公約以及締約方會議可能通過的任何相關法律文書的最終目標是:根據本公約的各項有關規定,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上。這一水平應當在足以使生態系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確保糧食生產
《巴黎協定》
對抗氣候變化的重要里程碑—2015巴黎協定 2015年12月在法國巴黎召開的UNFCCC第21屆締約方大會(COP21)中,各締約方協議未來將一起努力讓地球氣溫的上升幅度,控制在與前工業時代相比最多攝氏2度內的範圍,且努力追求前述升溫幅度標準減至攝氏1.5度內的更艱難目標,這項具有重要意義的氣候協議就是「巴黎協定」 (Paris Agreement)。 與京都議定書不同的是,巴黎協定將減排義務擴及至中國大陸與印度等開發中國家,另外要求已開發國家需提供氣候變遷資金,來幫助開發中國家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並有能力面對全球氣候變遷所帶來的後果;它也讓各國提出其「國家自定預期貢獻」
《蒙特婁議定書》
《蒙特婁議定書》,全名為《蒙特婁破壞臭氧層物質管制議定書》或《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婁議定書》(英語: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 the Ozone Layer),是聯合國為了避免工業產品中的氟氯碳化物對地球臭氧層繼續造成惡化及損害,承續1985年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的大原則,於1987年9月16日邀請所屬26個會員國在加拿大蒙特婁所簽署的環境保護議定書。該議定書自1989年1月1日起生效。   1987年9月,美國及其他23個國家簽署了「蒙特婁議定書」─一份國際間對臭氧層問題的協議。議定書中規定將氟氯碳化物
《哥德堡議定書》
1999年制定的《哥德堡議定書》源自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1979年對抗酸雨的《長距離跨境空污公約》(LRTAP),針對主要空氣污染物訂定了2020年及以後的減排承諾。 除針對主要空氣污染物外,《哥德堡議定書》於2012年進行了修訂,使其涵蓋短時間就能造成破壞性氣候變遷影響的懸浮微粒。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資料,聯合國專家認為空氣污染是對人權的侵犯,是致命的人為問題,每年造成約700萬人過早死亡。WHO表示,有毒空氣是「世界最大單一環境健康風險」,也是癌症致死的主要原因。 哥德堡議定書為主要污染物質設定排放上限,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
《斯德哥爾摩公約》
《斯德哥爾摩公約》是有關環境保護的國際公約,目的在禁用或限制生產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1995年,聯合國環境署呼籲全球應針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採取一些必要的行動,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定義為「存在於或堆積於動植物體內的、在自然環境中長期循環的對人類有害的化學品物質」。其後,政府間化學品安全論壇(英語:Intergovernmental Forum on Chemical Safety,簡稱 IFCS)和國際化學品安全規劃署(英語:International Programme on Chemical Safety,簡稱 IPCS)編寫了一份評估的12個危害環境最嚴重的化學品。 2001年
《防止傾倒廢物等物質污染海洋公約》(倫敦公約)
倫敦公約於1962年簽署,也被稱做《防止傾倒廢物等物質污染海洋公約》。 1996議定書自墨西哥批准議定書之後30天起生效。墨西哥是第26個批准的國家,該國駐英國大使布雷墨爾在2月22日將批准文件遞交「國際海事組織」(IMO)倫敦總部。   美國同樣也是倫敦公約締約國之一,惟至今尚未批准1996議定書。其餘倫敦公約締約國當中,已批准1996議定書的國家有英國、紐西蘭、澳大利亞、加拿大、埃及、法國、德國、挪威、西班牙和南非等國。 1996議定書規定,除核准名單中所列物質以外,其餘物質一律禁止傾倒於海洋中;這正好與1972年的倫敦公約相反──1972年公約的規定是:除了
《巴塞爾公約》
一、目的 (一)減少有害及其他廢棄物之產生,並避免越境轉移時造成環境污染。 (二)提倡就地處理有害及其他廢棄物,以減少越境轉移。  (三)以環境無害管理方式進行有害及其他廢棄物之越境轉移,並防止非法運送行為。 (四)提昇有害廢棄物處理技術,促進環境無害管理之國際共識。   二、主要內容   根據巴塞爾公約的條款,可歸納為六項,彼此間是相互關聯、環環相扣的,除第一項、第六項屬於公約順利運作的基本架構外,其餘第二項至第五項皆是為了有效管理有害及其他廢棄物越境轉移和處置的因應措施。公約尚包含九個附件,說明如下: (一)公約範圍和定義
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
聯合國永續發展大會(以下簡稱 Rio+20)產出文件《我們想要的未來》以強制規定設立一個開放的工作小組,研擬一系列永續發展目標(以下簡稱 SDGs),供給聯合國大會在第 68 屆大會中討論及採取適當動作。該文件亦為概念化提供基礎,Rio+20 使命包括:SDGs 在西元 2015 年後跟聯合國的發展議程連貫及整合。   1. 消除貧窮是今日全世界所面臨的最大全球挑戰,也是永續發展所不可缺少的一個要件。Rio+20 的這個成果重申解救人類脫離貧窮與飢餓是當務之急的一項使命。 2. 消除貧窮,開發永續模式的耗用與生產,保護及管理社經基礎的自然資源,是永續發展的最高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