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消費與生產及永續產業政策(Sustainable Consumption and Production, SCP/Sustainable Industrial Policy, SIP)

歐盟

歐盟基於永續消費與生產及永續產業政策(Sustainable Consumption and Production, SCP/Sustainable Industrial Policy, SIP),於2008年起積極倡導綠色公共採購(Green Public Procurement, GPP),旨為滿足政府採購需要的同時,可兼顧員工健康、社會福利與環境保護。另一方面,歐盟期望透過推動政府部門的綠色採購,促進產品或服務的綠色創新,並擴大市場對這類產品或服務的需求與使用。
 
歐盟給予會員國執行綠色公共採購的彈性,由會員國自行訂定國家行動計畫(National Action Plans, NAPs),設定綠色公共採購目標、優先項目及相關的溝通與訓練等運作機制,其中又以德國、芬蘭與荷蘭最為積極。像是德國強制規定聯邦等級以上,在採購時需考量能源效率及環境友善性,芬蘭則是訂定州政府等級以上之綠色採購比例於2015年須達100%。
 
建立共同的綠色公共採購標準(common GPP criteria)
 
在實踐綠色公共採購上,歐盟執委會(EC Commission)透過制訂產品或服務的綠色規格、明確的法律準則及市場協商等機制,避免公共採購因特殊的環保要求,造成不公平競爭的情形。
 
歐盟執委會以最適合透過政府部門達成綠色採購目標作為考量,於2008年至2013年分別建立了20項產品或服務的綠色公共採購標準,包括:影印與繪圖紙、清潔產品與服務、辦公室資訊科技設備、建築、運輸、傢俱、電力、食品與飲食服務、紡織、園藝產品與服務、建築保溫體、硬鋪地材料、建築牆板、熱電共生系統、道路建築與交通標示、街燈與交通號誌、行動電話、室內照明、廢水處理設備、衛浴設備龍頭等。


各產品或服務之綠色規格可查閱: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gpp/eu_gpp_criteria_en.htm。
 
歐盟共同的綠色公共採購標準可分為核心標準(core criteria)與全面性標準(comprehensive criteria)兩種。核心標準適用於會員國任何公家機關,在採購時供應商就會給予相關資訊,幾乎不需再額外確認;全面性標準為提供給想購買市面上環境表現最佳之產品者,因此,全面性標準通常需要額外確認或測試,一般廠商並不會自行揭露。
 
在建立各項產品或服務之綠色採購標準時,皆會考量其與歐盟境內環保指令與標章的連結。如產品或服務取得歐盟境內生態標章(Eco-Label)或能源之星(Energy-Star)等相關環境標章或認證,可直接視為符合採購的綠色要求,毋須提出額外的測試報告或技術文件。
 
而會員國可依國家行動計畫(NAPs)自行新增綠色公共採購項目,像是德國、比利時、丹麥與英國等,已建立了約50個綠色公共採購項目,將歐盟執委會訂定之綠色採購項目與標準給予更詳細的定義。
 
生命週期成本(Life Cycle Cost, LCC)概念
 
由於在公共採購上常以最低價得標,忽略在產品或服務整個生命週期的所有成本,故選擇最具價值的採購方案達到節約成本,成為綠色公共採購實施的關鍵策略之一。
 
為此,歐盟採取生命週期成本分析方式,鼓勵廠商公布產品或服務生命週期成本資訊,並在各項綠色採購標準中定義其生命週期成本範疇,而非僅著眼採購當時之價格比較;計算生命週期成本有助於公共採購兼顧環境與經濟的觀點,避免部分高生態效益之綠色產品或服務長期成本較低,但因初設成本較高而遭到淘汰。
 
例如,在運輸項目,參考清潔與高效能道路運輸車輛發展的指令(2009/33/EC)的成本分配模型,定義其生命週期成本範疇包括,購置費用、租稅、能源使用費用、保養維護、保險與報廢的收益;在廢水處理設備,界定其生命週期成本範疇包括,購買價格、運轉操作與維修費用等。

資料來源:【歐盟綠色公共採購現況】https://proj.ftis.org.tw/isdn/Message/MessageView?id=337&mid=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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