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
歐盟新《電池指令》(2006/66/EC) 於
所有類別的電池皆受為此指令管制對象,並自
‧含汞量超過0.0005% (w/w)的電池及蓄電池,不論是否裝置於電器內(鈕扣型電池除
外,其含汞量不得超過重量的2%);
‧含鎘量超過0.002%(w/w) 的攜帶型電池及蓄電池,包括置於電器內的電池及蓄電池
(用於緊急及警報系統的電池及蓄電池除外,包括緊急照明、醫療設備或無線電動工具)。
電池須符合指令的標籤規定,方可於歐盟銷售:
‧所有電池必須附有打上交叉的有輪垃圾桶標記;
‧含汞量逾0.0005%(w/w)、含鎘量逾0.002%(w/w)或含鉛量逾0.004%(w/w)的電池、蓄電池及鈕扣型電池,須附有有關金屬的化學標記Hg、Cd或Pb;
‧
於2008年9月26日前於歐盟任一會員國內合法上市的電池,即使並不符合指令規定,在該日期後仍可留在歐盟市場繼續販售。若不符合指令規定的電池及蓄電池在
指令並規定報廢電池的回收率,禁止掩埋或焚化報廢的汽車及工業用電池,又列出報廢電池的循環再造要求。
所有電池生產商均須於他們銷售電池的每個歐盟會員國註冊。生產商係指首次以專業形式 在該歐盟會員國境內向第三方供應或提供電池或蓄電池(包括裝置於電器或汽車內的電池或蓄 電池)的任何人士。
《電池指令》詳情載於以下網址 : 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waste/batteries/pdf/questions_ answers_directiv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