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品法規 (REACH)

歐盟

由於國際間危害物質指令/規範不斷的演進及擴大,為整合統一管理所有的化學品,歐盟建立一套新化學品註冊、評估及授權機制(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nd Authorization of Chemicals),簡稱REACH法令,其目的在整合現有40多條相關化學品的指令與法例,將有3萬多種產量大於1噸之化學物品受到納管,並1981年為界,將現有化學物質分成既有物質和新物質。1981年前投放市場的物質通稱為既有物質,約有100,106種;在其後投放市場的則通稱為新物質,約有4,300種。這些新物質已按現有法規要求進行了相當嚴格的測試,但對既有物質則沒有這樣的規定。因此,普遍缺乏對既有物質的特性和使用的知識。此外,風險評估過程緩慢,效率低下,且資源受限。例如,自1993年以來,僅有140種產量大的化學品(超過1,000噸)優先進行了風險評估,但拿出最終報告的僅70種。這樣一些缺陷給人類健康和環境保護帶來了潛在的風險。

為克服管理上的問題,REACH法令採取分階段登記註冊的方式,依照化學物質的危害性及年使用量,提供1、3、6、11年註冊期限,企業若要將產品銷售於歐盟,皆須註冊相關之化學物質,REACH法令相關要點如下說明:

REACH法令政策規章要點 

程序 REACH法令要點說明
註冊原則 註冊為歐盟新化學品政策之基礎,製造商或進口商須提供化學物質之相關資料至歐洲化學品主管機關ECHA(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登記,以便能有效管理化學物質。歐洲化學品主管機關須於登記後3週內完成資料完整性之檢視,如果主管機關未要求製造商或進口商提供更進一步之資料,製造商或進口商可於登記3週後開始生產或進口化學物質;如果製造商或進口商未能於期限內提供完整之資料,化學物質將不能被製造或進口。
註冊化學物質範圍
  • 數量≧1噸/年的獨立存在的物質或製備中的物質。
  • 上游供應商中未註冊的含量(重量比)≧2%,且總量≧1噸/年的以單體(monomeric units)或化合物(chemically bound substances)形式存在於聚合物中的單體或其他物質。
  • 總量>1噸/年且正常或可合理預見使用狀態下會有釋放的物品中物質(substances in articles)。
  • 總量>1噸/年,歐洲中央化學總署有懷疑理由,會從物品中釋放且這種釋放對人體或環境有害的物品中物質,中央化學總署可要求註冊。
豁免註冊之物質
  • <1噸/年的物質。
  • 放射性物質。
  • 海關監管下的不做任何處理或加工的:(1)為再出口而暫存的,或保稅區或保稅倉庫中的;或(2)過境的物質。
  • 非分離中間體(non-isolated intermediates)。
  • 運輸危險物質的運輸工具。
  • 廢棄物。
  • 會員國因國防之因而豁免。
  • 醫藥或獸藥。
  • 食品或飼料中的添加劑、食品調味劑和動物營養劑。
  •  附件IV中的物質(已知風險很低) 。
  • 附件V中的物質(自然界常見物質,如水,氧氣,惰性氣體或者紙漿)
  • 自然存在的物質如礦物質,礦石,精礦,水泥塊等,只要未經化學修飾處理即無需註冊。
  • 再次進口已註冊的物質本身或製品中的物質。
  • 聚合物(聚合物本身)(但上游供應商中未註冊的含量[重量比]≧2%且總量≧1噸/年的以單體單元(monomericunits)或化合物(chemically bound substances)形式存在於聚合物中的單體或其他物質除外) 。
  • 僅用於產品研發的化學物質(PPORD) 。
  • 只用於生物殺滅劑中的活性成分(視為已註冊) 。
  • 根據79/831/EEC指令,已做過新化學物質申報的物質視為已註冊。
註冊資格 只有以下3類主體才具有註冊資格
  • 歐盟境內製造商。
  • 歐盟境內進口商。
  • 非歐盟製造商或出口商指定之歐盟境內的登記代理:

(1)在歐盟境內設置具有法人資格的辦事機構或子公司。
(2)由貿易對方(歐盟境內的進口方)負責註冊。

依據歐盟對物質的定義,物質可分為分階段物質(phase-in substance)及非分階段物質(Non phase-in substance)。分階段物質主要為:

  • 歐盟現有物質名錄中的物質(EINECS)。
  • 1995年1月1日或2004年5月1日加入歐盟的國家中由製造商或進口商生產/進口且至少在本法規生效前15年尚未投放市場的物質。
  • No longer polymer list中物質。而其他物質則屬非分階段物質。
註冊時限

依據REACH法規,非分階段物質註冊始於2008年6月1日。分階段物質則可先進行預註冊。預註冊代表向有關當局承諾準備預註冊的資料,所以可以 在市場流通。假如一個屬分階段的物質沒有在限定時間進行預註冊的動作,則當該物質在歐盟生產或進口時就必須像非分階段物質一樣馬上進行註冊的動作才能在歐 盟流通。預註冊後,分階段物質可在歐盟市場流通至相關規定的截止日期。需預註冊的化學物質除了物質本身和製備中的物質外,還包括有可能從成品中釋放出來的 物質。相關之時限如下:

  • 預註冊(2008/06/01-2008/11/30)。

(1)脊椎動物試驗的資料共用,以避免不必要之動物試驗。
(2)優惠政策(享有延後註冊、可參與物質資訊交換論壇SIEF)。

  • 3年內實施註冊(每生產商或進口商)(2008/12/01-2010/11/30)。

(1)致癌、致畸、生殖毒性(CMR)種類1和2的物質,數量≧1噸/年。
(2)持久性、高生物累積、高毒性(PBT)物質,數量≧100噸/年。
(3)數量≧1,000噸/年的物質。

  • 6年內實施註冊(2008/12/01-2013/05/31):數量≧100噸/年的物質。
  • 11年內實施註冊(2008/12/01-2018/05/31):數量≧1噸/年的物質。
評估

歐洲化學品主管機關須於登記後3週內,提供廠商之登記資料與完整性檢查報告至會員國(Member State)主管機關,以判斷是否須進行化學物質評估。會員國主管機關負責評估之工作,經會員國委員會與歐盟執委會確認,由歐盟委員會作最後之決定。根據白皮書之預估,約有6,000種化學物質須要進行評估。會員國之選擇係依據製造地或進口地所屬國而定。評估依下列兩種方式進行:

  • 文件評估(Dossier Evaluation):主要目的為評估登記之技術文件是否符合規章之規定,與檢視動物試驗計畫,以避免不必要之動物試驗。
  • 物質評估(Substance Evaluation):主要目的為確認化學物質危害人體健康與環境之風險性。
授權

授權管制的目的為對於引起高度關切的化學物質(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 SVHC),其風險能夠適當地被控制或能被其他適當之化學物質或技術取代。故此類化學物質須取得歐盟執委會的特別許可,才可以使用或銷售;其使用或銷售的範圍和期限亦必須由產業和主管機關加以規範。被授權管制之化學物質如下所示:

  • 依據指令Directive67/548/EEC之規定,被分類在第一類與第二類之CMR化學物質(致癌物、致突變物、對生殖系統有毒的物質)。
  • 依據規章附錄XII之標準,視為PBT化學物質(持久性、生物累積的和有毒的物質)。
  • 依據規章附錄XII之標準,視為vPvB化學物質(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累積性物質)。
  • 其他化學物質,雖未達到規章附錄XII之標準,但其對人體健康或環境保護,會導致不可回覆之影響。
限制

歸類在規章附錄XVI之限制化學物質禁止製造或進口,限制流程主要目的為依據此流程,修正或增訂規章附錄XVI之限制化學物質,以建立一管理風險之安全網路(Safety Net)。

限制流程之主要步驟為:化學物質於評估階段,經歐洲化學品主管機關判定此化學物質有不可接受之風險存在,需要更進一步之評估時,歐盟執委會將依據歐洲化學品主管機關所提供之文件資料進行評估,以作出此化學物質(1)風險可管理,故不限制、(2)禁止部份使用、或(3)完全禁止使用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