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公約》

國際公約

一、目的

(一)減少有害及其他廢棄物之產生,並避免越境轉移時造成環境污染。

(二)提倡就地處理有害及其他廢棄物,以減少越境轉移。 

(三)以環境無害管理方式進行有害及其他廢棄物之越境轉移,並防止非法運送行為。

(四)提昇有害廢棄物處理技術,促進環境無害管理之國際共識。

 

二、主要內容

  根據巴塞爾公約的條款,可歸納為六項,彼此間是相互關聯、環環相扣的,除第一項、第六項屬於公約順利運作的基本架構外,其餘第二項至第五項皆是為了有效管理有害及其他廢棄物越境轉移和處置的因應措施。公約尚包含九個附件,說明如下:

(一)公約範圍和定義

    第 一 條 本公約的範圍

    第 二 條 定義

    第 三 條 國家對有害廢棄物的定義

(二)合法越境轉移

    第 四 條 一般義務

    第 五 條 指定主管機關和聯絡點

    第 六 條 締約國之間的越境轉移

    第 七 條 從一締約國通過非締約國的越境轉移

    第 八 條 再進口的責任

    第  十三 條 遞送資料

(三)預防和減少非法越境轉移

    第 九 條 非法運送

    第 十一 條 雙邊、多邊和區域協定

(四)過失責任和緊急基金

    第 十二 條 關於責任問題的協商

    第 十四 條 財務方面

    第二 十 條 爭端解決

(五)與相關機構、公約互動及合作

    第 十 條 國際合作

(六)公約運作

    第 十五 條 締約國會議

    第 十六 條 秘書處

    第 十七 條 公約的修改

    第 十八 條 附件的通過和修正

    第 十九 條 核 查

    第二十一條 簽 字

    第二十二條 批准、接受、正式確認或核准

    第二十三條 加 入

    第二十四條 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 生 效

    第二十六條 保留和聲明

    第二十七條 退 出

    第二十八條 保存人

    第二十九條 作準文本

(七)公約附件

    附 件 一 應加控制的廢棄物類別

    附 件 二 須加特別考量的廢棄物類別

    附 件 三 有害特性清單

    附 件 四 處置作業

    附 件 五A 通知書內應提供的資料

    附 件 五B 轉移文件內應提供的資料

    附 件 六 仲 裁

    附 件 七 國  家

    附 件 八 A清單

    附 件 九 B清單

 

三、管制範圍

  巴塞爾公約廢棄物越境轉移管制範圍,包含三部份:

(一)有害廢棄物:

 1.屬於「附件一  應加控制的廢棄物類別(共45類,表列及製程並列)」所載的廢棄物,除非它們不具備「附件三  有害特性清單(共14項,參照聯合國有害性等級分類表)」所列的任何特性。

 2.未包括在前項內的廢棄物,但任一出口、進口或過境締約國的國內立法確定為或視為有害的廢棄物。

(二)其他廢棄物:屬於「附件二  須加特別考量的廢棄物類別(共3類,包含家庭廢棄物及其焚化灰渣、塑膠廢棄物)」所載的廢棄物。

(三)附件八A清單:由於公約生效後,對於有害廢棄物的定義和範圍尚不明確,使得執行和配合程度仍無法完善,因此於第四次締約方大會通過「附件八  A清單(共61項,原則屬有害廢棄物,但不意味不可採用附件三來表明廢棄物不具有害性)」及「附件九  B清單(共62項,原則非屬有害廢棄物,除非其附件一物質含量,使其具有附件三有害特性)」。

 

四、巴塞爾公約雙邊/多邊/區域協定或協議

  依據巴塞爾公約第4條第5項規定,締約國不可將有害及其他廢棄物越境轉移至非締約國;另依第11條規定倘簽署符合公約環境無害管理要求之雙邊、多邊和區域協定或協議時,締約國與非締約國間可進行有害及其他廢棄物越境轉移。

 

五、技術準則(Technical Guidelines)

  為使各締約方能以環境無害管理方式,確保有害廢棄物的管理,包括其越境轉移和處置,與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保持一致,無論其產生,處理,儲存,再利用或最終處置,因此巴塞爾公約持續訂修廢舊電子電器、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廢舊輪胎及有害特性等技術準則,提供締約方參考。其內容包含:目的、範圍和定義;對環境危害的描述;確認廢棄物適合之處理或再利用方式;確認如何避免廢棄物產生;技術及安全面向之相關國家或國際標準及術語表等。

 

六、指導手冊(Guidance Manuals)

  除技術準則以外,尚提供落實巴塞爾公約、監控及預防有害廢棄物非法運送控及術語表等指導手冊,以利締約方依循。

 

七、電子廢棄物(E-waste)

  由於電子產品大量使用,其產生之電子廢棄物處理問題也備受重視,依巴塞爾公約規定,其含汞、鉛和溴化耐燃劑等有害物質而被歸類為有害廢棄物。同時電子廢棄物可能含有金、銀等貴金屬或銦、鈀等戰略物質,可進行回收再利用。自2002年以來,巴塞爾公約開始處理電子廢棄物問題,包括防止向發展中國家非法運送、2002年成立手機夥伴計畫(Mobile Phone Partnership Initiative, MPPI)及2008年成立電腦設備夥伴計畫(Partnership for Action on Computing Equipment, PACE),並制定技術準則以資依循。

 

八、塑膠廢棄物(Plastic waste)

  塑膠廢棄物尤其是海洋塑膠廢棄物,是當今全球所面臨的環境問題。除聚合物以外,塑膠尚包含耐燃劑(例如多溴聯苯醚)和增塑劑(例如鄰苯二甲酸酯)等添加劑,以增加其柔韌性、透明度和耐久性。

  在2019年舉行的巴塞爾公約第14次締約方會議期間,各國政府修訂規定,將塑膠廢棄物納入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框架,這將使塑膠廢棄物的全球貿易更加透明化及規範化,也更可確保對人類健康和環境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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