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約
2015年12月在法國巴黎召開的UNFCCC第21屆締約方大會(COP21)中,各締約方協議未來將一起努力讓地球氣溫的上升幅度,控制在與前工業時代相比最多攝氏2度內的範圍,且努力追求前述升溫幅度標準減至攝氏1.5度內的更艱難目標,這項具有重要意義的氣候協議就是「巴黎協定」 (Paris Agreement)。
與京都議定書不同的是,巴黎協定將減排義務擴及至中國大陸與印度等開發中國家,另外要求已開發國家需提供氣候變遷資金,來幫助開發中國家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並有能力面對全球氣候變遷所帶來的後果;它也讓各國提出其「國家自定預期貢獻」(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 ibution, INDC)致力承擔UNFCCC第三條共同但差異的減量責任,且將努力實踐INDC來參與落實UNFCCC第二條所揭示的目標;亦即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含量,維持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人為干擾的水準。
2016年10月5日,全球批准巴黎協定1的締約方達到雙55的生效標準(55個締約方簽署批准,且締約方之碳排放總量達全球碳排放量之55%以上),簽約期自2016年4月22日開始,中國等溫室氣體排放大國亦於同年9月的G20前夕簽署,至10月4日,歐盟批准《巴黎協定》後,確定突破生效門檻 ,這一份代表各國共同遏阻全球暖化趨勢意志的巴黎協定,在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
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涵蓋氣候變遷因應整體面向,包括減緩(Mitigation)、調適(Adaptation)、資金(Finance)、能力建構(Capacity-Building)、技術發展移轉(Technology Development And Transfer)等方面(如圖一所示),並增列損失與損害(Loss And Damage),開啟對受到氣候變遷衝擊影響國家進行損害賠償相關研究與討論,2020年後由已開發國家投入每年1,000億美金綠色氣候基金承諾不變,也要求各國應履行其「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s),並規劃每5年對全球氣候行動總體進展進行盤點,提交報告及檢討,以提升減量企圖心,提升氣候行動的透明度(Transparency Action And Support)。
資料來源:氣候變遷生活網 https://ccis.epa.gov.tw/know/pact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