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傾倒廢物等物質污染海洋公約》(倫敦公約)

國際公約

倫敦公約於1962年簽署,也被稱做《防止傾倒廢物等物質污染海洋公約》。

1996議定書自墨西哥批准議定書之後30天起生效。墨西哥是第26個批准的國家,該國駐英國大使布雷墨爾在2月22日將批准文件遞交「國際海事組織」(IMO)倫敦總部。
 

美國同樣也是倫敦公約締約國之一,惟至今尚未批准1996議定書。其餘倫敦公約締約國當中,已批准1996議定書的國家有英國、紐西蘭、澳大利亞、加拿大、埃及、法國、德國、挪威、西班牙和南非等國。

1996議定書規定,除核准名單中所列物質以外,其餘物質一律禁止傾倒於海洋中;這正好與1972年的倫敦公約相反──1972年公約的規定是:除了明訂禁止傾倒的物質以外,其餘物質均不受管制。


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米特羅普洛斯對墨西哥批准協約一事表示歡迎,強調預警原則將首次應用於海洋污染。

1996議定書將逐漸取代目前有84個締約國的1972倫敦公約。這表示在施行上兩份協約將有段共同施行的時間,不過隨著越來越多締約國的批准,往後的重心會逐漸轉移到1996議定書。

1996議定書更具限制性。該議定書聲明成員國「應禁止傾倒任何廢棄物或不在例外名單上的任何物質至海洋中。」


在議定書規範下,可以傾倒至海洋中的物質如下(除此之外均禁止海拋):

  • 疏浚物質
  • 污泥 
  • 漁業垃圾或漁業加工處理過程產生之物質
  • 船艦、作業平台或其他海上人造設施
  • 無生或無機的地質材料
  • 天然有機物質
  • 主要由鋼、鐵、水泥或其他類似無害物質所構成的大體積物件。前述所指「無害」僅考量其物理性衝擊。同時,允許海拋的條件僅限於該物件製造地須符合以下要件:如孤立社區的小島,因除了棄置於海上之外無法有其他可行的棄置管道。
     

其他資訊可參考倫敦公約網站http://www.londonconvention.org/
1972年公約和1996議定書詳細內容可以在倫敦公約網站上下載:http://www.londonconvention.org/Documents.htm#Texts_of_the_London_Convention
而若發現海上違法傾倒廢棄物事件,可見以下網站得知舉報方式: 
http://www.londonconvention.org/Incident_reporting_forms.htm

資料摘錄自:環境資訊中心 https://e-info.org.tw/node/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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