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7.誰需要碳盤查?
目前須進行碳盤查的對象,分別是環保署公告納管事業、金管會指定揭露對象、供應鏈或客戶要求,以及自願性參與者等四類。
- 環保署公告納管事業:發電業、水泥業、鋼鐵業、煉油業、半導體業、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等,以及全廠化石燃料燃燒產生之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 2.5 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以上者
- 金管會指定揭露對象:將從112年起,從資本額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及鋼鐵、水泥業個體公司(不限資本額)開始盤查,分階段逐年擴大實施,至116年止,所有上市櫃公司之合併報表子公司皆需完成盤查。
- 供應鏈或客戶要求:因應上游供應廠商、下游客戶或國際產業公協會要求需揭露溫室氣體排放量之資訊,此部分會隨時間逐漸擴大受影響企業。
- 自願性參與者:不含上述前三項之企業,但想提早做準備者。目前亦有多項倡議或評比機構的主要評鑑項目之一就是溫室氣體盤查,如:CDP 及道瓊永續指數評比(Dow Jones Sustainability Index, DJSI)、氣候財務揭露(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TCFD)、永續會計準則(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準則,SASB 準則)及科學基礎目標倡議(Science-Based Targets Initiatives, SBTi)。